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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栏目: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5-08-06


 

有色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2025年8月1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建设监理分会

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自律

第四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五章  公约的实施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建设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为深入推进有色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建设,规范有色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有色建设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协会章程,结合有色建设监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所有在有色行业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是指所有在有色行业内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从业人员是指所有在有色工程监理企业和在有色行业工作的监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公约是监理分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行业自律性公约,所有本公约所称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从业人员如没有书面的排斥本公约的声明,应无条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工程监理企业可同监理分会签订承诺书,向社会书面宣示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条  监理分会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有调查核实取证的权力。

第五条  本公约倡导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的理念,鼓励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共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守合同,注重信誉,履职尽责,谨慎勤勉,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职业道德。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依法经营,不超越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不挂靠其他企业资质承揽业务。

第八条  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标准,自觉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竞争秩序,不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不合理低价竞争,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第九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工程监理行业合法利益的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或工程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和投诉;不参与不考虑工程监理服务质量、仅以降低价格为目的协商和谈判。

第十条  积极履行工程监理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不诋毁、中伤和恶意投诉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坚持工程监理的职业底线和商业伦理,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共谋利益。

第十二条  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不聘用不具备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不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理人员;保证现场监理人员和技术检测设备的投入,做好现场监理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护,维护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依法与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尊重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自主择业权,维护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主动承担行业发展的责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和调研工作,积极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工程监理行业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举报、举证或者提供线索;在有关部门调查时,不隐瞒事实,不销毁证据和材料,不泄露知晓的相关秘密。

第十八条  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展现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自律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现场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保障现场监理人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并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流程,通过现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障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合理、专业配套、设施齐备,做到人员到岗履职、设施良好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科学措施,保障项目监理人员在现场执业时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科学管理。

 

第四章  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七条  恪守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守受聘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理,勤勉服务,规范执业,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合理利用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自觉执行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相关利益方的钱物。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拒绝签认,珍视和维护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声誉。

第三十一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和荣誉,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证书,不使用虚假证件,不编造虚假工作经历;

第三十二条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现场执业活动,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前,不与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应做好业务交接手续,不得在调离或离职后不履行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积极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有关调查和调研工作。不掩盖、不隐瞒有关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五章  公约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自律公约、起到正向引领作用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给予鼓励;对于违反本公约、破坏行业良好秩序的工程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给予批评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分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公约成员应自觉接受分会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公约成员有权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分会反映违反公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签署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公约成员,提请分会理事会审定后,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通过协会简报、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及履约情况;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扬;

(三)对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规范的从业者参考上述条款给予相应鼓励。

第三十九条  公约成员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核实,提请协会理事会审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一)约谈违约方,必要时发出违反公约提醒通知;

(二)在分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三)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分会会员资格;

(四)按章程有关规定解除分会职务;

(五)按章程有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

(六)将查实的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在协会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

(七)建议有关部门约谈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从业者根据违反规范情节轻重参考上述条款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本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裁决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2025年8月1日经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建设监理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监理分会理事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公约,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  监理分会理事会对本公约具有解释权和修订权。